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會名
港澳信義會小學家長教師會
(二)會址
香港新界將軍澳集福路四號
(三)宗旨
1.加強學校與家庭間之聯繫,以促進教育效能。
2.討論共同關注之事項,務求群策群力,增進學生福利。
3.促進子女在學業及靈、德、智、體、群、美等六育上得到均衡的發展,使港澳信義會小學成為一所完善的基督教學校。
(四)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1.會籍:
a.普通會員:凡本校在學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均可申請為本會「普通會員」。
每家庭只佔一席位,並由一指定成員註冊入會,每年須繳交會費。
b.當然會員:凡本校在職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須繳交會費。
c.附屬會員:凡本校舊生家長樂意參加本會者,得為本會附屬會員,須每年繳交會費。
d.名譽會員:離任本校校長、副校長、本會前任主席或對本會有貢獻者,
並經常務委員會按年邀請可成為名譽會員。此等會員不用繳交會費。
e.名譽顧問:本校校監及校董為本會當然之「名譽顧問」。
本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按年邀請社會賢達為本會「名譽顧問」,而「名譽顧問」不須繳交會費。
2.權利:
「普通會員」及「當然會員」均有動議、表決、選舉及被選舉權。而「附屬會員」、「名譽會員」及「名譽顧問」只享有參加本會舉辦之活動權利。
3.義務:
a.會員有義務出席會員大會及特別會員大會。
b.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與會員大會以及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決議。
c.會員有義務積極參與本會工作事務和活動。
d.普通會員有義務繳納會費。
4.會籍期限:
a.會籍期限為一年。(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b.會籍革除:委員或會員如有下列情況者,經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後,
得向其警告或革除會籍,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 違反本會規章或決議者;
- 借用本會名義,進行與本會無關的活動,致損害本會聲譽及利益者。
c.退會:會員擬退出本會,須兩個月前以書面致函本會主席,方可正式退會。
(五)會費
每年會費為40元,常務委員會將按物價指數,每年檢討及酌情調整會費。
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概不退還。
(六)組織
甲.會員大會
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
權責
- 修改本會會章;
- 推選常務委員;
- 商議及推展本會會務,通過本會財政報告;
- 改進會務。
乙.常務委員會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常務委員會執行。常務委員會共有12人,分別由家長委員6人及學校委員6人所組成;另設顧問一名,由校長擔任。
家長委員由會員大會選出,學校委員由學校委任。另設候補家長委員多名。
1.架構
a.顧問1人 (由本校校長出任)
b.主席1人 (由家長委員出任)
c.副主席2人 (第一副主席由家長委員出任,第二副主席由學校委員出任)
d.財政2人 (司庫由學校委員出任,司數由家長委員出任)
e.秘書2人 (由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一人出任)
f.聯誼2人 (由家長委員及學校委員各一人出任)
g.活動3人 (由一名家長委員及兩名學校委員出任)
h.核數1人 (由家長或義務專業核數師出任,但不屬常務委員會會員)
2.職責
a.顧 問:為本會提供意見、協助決策。
b.主 席: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常務委員會會議;主理本會一切事務和文件的簽署。
c.副主席:協助主席推行會務;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d.財 政:負責管理本會各項收支帳目;於周年會員大會提交財政預算和已稽核的財政報告。
e.秘 書:負責聯絡常務委員,管理一切書信、往來文件及會議紀錄,
發布會議通告和會議紀錄予會員等文書工作。
f.聯 誼:負責策劃、統籌本會的各項聯誼(包括會員及委員)活動。
g.活 動: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統籌有關家長義工隊之活動、保管會內一切物資以及擔任聯絡工作。
h.核 數:負責審核本會各項收支帳目。
3.任期
a.委員任期為一年,在每年舉行的周年會員大會中交職。
b.全體委員均為義務性質,無任何薪酬或利益。
c.家長委員連選得連任,最多三屆。
d.學校委員由本校委任,無任期限制。
4.選舉
學校委員由本校委任,而家長委員則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
a.提名可於周年會員大會召開前一個月內,以書面遞交主席,提名合資格的
普通會員為候選人。
b.每名候選人需提出個人參選原因及對本會的期望。
c.獲提名競選的人數不限。如候選人數超逾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則須在周年會員大會中進行投票。得票最多的6名即當選為委員其餘則自動成為候補委員,得票多少須紀錄在案。
d.若候選人數少於或相當於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候選人可自動當選為委員。餘席由常務委員會公開邀請家長會員出任。
5.職位分配
a.學校委員由本校委任及分配職位。
b.家長委員之職位由當選家長委員互選產生。
6.會議規則
a.常務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三次。
b.會議由主席主持。當主席缺席時,則由第一副主席代行主持。若兩者均缺席,則作流會。
c.合法會議人數最少為8人,當中家長委員最少4人。
d.主席須於開會前7天,將會議通告連議程發給各委員。
e.如常務委員因故缺席,須於會議前通知主席。
f.會議議案的表決以多數贊成為通過。如贊成和反對的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g.常務委員會有權委任顧問或小組,策劃並推行特定活動。其成員不必為常務委員會。活動完畢後,該顧問或小組自行解散。
7.補選
a.任何委員如連續兩次缺席而無合理解釋者,其職務可由常務委員會安排候補委員替代。
b. 因委員辭職(以書面一個月前申請)或其他緣故而出現空缺,常務委員會須安排候補委員接任。
c.若空缺職位為主席,則由第一副主席補上。
d.學校委員空缺由本校委派教師填補。
丙.特別會員大會
特別會員大會可由常務委員會召開或由不少於五分之一會員向主席提出書面要求召開。主席應於接到請求書後二十一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 及決議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點。
(七)財政
1. 以家庭為單位按年繳交會費。
2. 本會之財政年度由每年九月一日至翌年八月三十一日。
3. 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時,財政需負責報告當時之財政狀況。
4. 財政報告須刊登於家教會通訊,向會員報告本會之財政狀況。
5. 本會之會費及其他收入均須簽發收據,並儲放於常務委員會指定之銀行戶口,提支時須由主席、第一副主席其中一人,加司庫共同簽署,並加上本會印鑑方能生效。
6. 司庫須保留單据三年。
7. 一切支出,須用於符合本會宗旨之事工上。
8. 常務委員會有權酌情決定從本會的款項中,撥出某些數目予學校,以供設立獎學金、獎項或其他用途。校方有權使用所撥的款項。
9. 無論任何情況,本會不得舉債。
(八)核數
由常務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核數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帳項。
(九)家長校董選舉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本會在法團校董會認可及委託下,可執行「家長校董選舉」
之事宜。下列乃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之規定 :
1.家長校董空缺數目
- 一名正式註冊家長校董
- 一名註冊替代校董
2.任期
- 任期一年
3.選舉主任
可由家教會委員互選,或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家長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4.提名機制
a.候選人資格
-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 「家長」就學生而言,此處的定義:
-該學生之監護人,及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b.提名方法
- 每名家長可提名自己或另一位合候選人資格的人士參選,並獲其他四名家長和議方可成為候選人。
- 投票日前最少三星期,由選舉主任發出附有提名參選表格的信件,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如家長校董的職責、候選人資格、空缺數目、提名參選方法、截止提名參選日期、投票日期、 點票會日期及公布結果日期等。發信後一星期截止提名。
c.提名期限
- 投票日前最少兩星期為提名參選人報名截止日期,參選人經核實成為候選人後,須於三個工作天內填寫候選人資料交選舉主任。
- 投票日前最少一星期,選舉主任須向所有合資格投票的家長發出選票及列出候選人名單及簡介的信件。
d.有關提名的其他重要事項
- 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 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家教會可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重新進行選舉。
-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候選人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e.獲提名的候選人須提供資料
- 候選人姓名及簡介。
候選人須申報沒有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見附件一)
5.投票
a.投票人資格
- 所有學校現有學生的家長均符合資格投票。
- 「家長」就學生而言,此處的定義:
-該學生之監護人,及
-並非該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但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
- 每名家長不論其就讀該校子女的數目,只可有一票,並以個人身分投票。
- 如學生另有監護人或實際管養該學生的人,在要求的情況下,也可給予選票,每名學生最多可得三張選票。
- 學校教師只要是現有學生的家長,也有權投票。
b.投票方法
-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
- 家長可於投票日指定時間親臨學校或經子女把封妥的選票放入投票箱。
- 選舉主任須於投票日後一星期內安排點票會,並邀請校長、家教會主席、家長或各候選人為監票者見證點票工作。
c.投票日
- 須與提名截止日期最少相距兩星期。
6.點票
a.檢查選票
- 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選票填寫不當;或
-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b.點票後選票的處理
- 選舉主任應把所有已投的選票放入文件袋內。
- 選舉主任和家教會主席或一名委員須分別在文件袋上簽署,然後把文件袋密封。
- 文件袋和選票應由家教會保存最少六個月,以便在有人提出有關選舉不當的指控時,供調查之用。
c.點票結果的處理
- 如只有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當選。
- 如多於一個家長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
- 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在選舉主任及監票者的見證下以抽籤決定。
7.選舉後公布結果
a.公布結果
- 選舉主任在選舉工作結束後,將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並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
b.上訴機制
- 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家教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
- 只有候選人在違反章程及附件二的道德操守的情況下,上訴才會受理。
8.選舉後跟進事項
- 家教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
- 其後,法團校董會須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獲選的家長註冊為本校的校董。
9.填補臨時空缺
- 若家長校董的子女在他/她的校董任期內不再是學校的現有學生,該校董的任期可持續至任期屆滿或該學年終結為止,兩者以較早者為準。
- 如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家教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如家教會無法於該段期間進行補選,則法團校董會可基於充分理由,向常任秘書長申請將填補有關空缺的期限再繼續延長。
(十)修章及解散
1. 本會會章若有任何修改,須經常務委員會三分之二人數議決通過。
有關會員大會之舉行日期及已修訂之會章項目,由常務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
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新修訂之會章即自動生效。
2. 本會如需解散時,應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定,並須全體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二贊成,方得宣佈解散。
會款如有盈餘,概撥贈予港澳信義會小學,作為學生之福利金。
(十一) 附則
1.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始能生效。
2.本會不可干預學校之行政。
3.本會不討論任何個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