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友會會章
(一)會名 |
港澳信義會小學校友會(Hong Kong & Macau Lutheran Church Primary School Alumni Association) 以下簡稱為(本會)。 |
(二)會址 |
香港新界將軍澳集福路四號 |
(三)宗旨 |
1.加強校友與學校及校友之間的聯繫,並推動教育服務工作。 |
(四)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
1.會籍:
4.會籍期限: a.會籍不設期限。 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
(五)會費 |
只設入會費,不設年費。 |
(六)組織 |
甲.會員大會 若出席人數不足,得於十四天內重行召開。重行召開之會員大會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為有效。 權責:
乙.常務委員會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本會會務由執行委員會執行。執行委員會共有八人,另設顧問三名(由校長及老師擔任) 及核數一人。
1. 架構 2. 職責 並在執行委員會會議上擁有投票權。 當主席及內務副主席皆缺席時,由外務副主席代行其職權。 f.活動 :負責協助推行一切會務、統籌聯誼活動、保管會內一切物資以及擔任聯絡工作。
4.選舉 執行委員會委員於周年會員大會中選出,程序如下: a.所有普通會員皆可出任執行委員會委員。每名普通會員可提名自己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 獲提名競選的人數不限。 由執行委員會發出上述信件日起計算,逾期無效。 得票數目須紀錄在案。 餘席由執行委員會公開邀請普通會員出任。
新一屆執行委員會選出後,須於十四天內召開新舊委員聯席會議,待一切職務移交妥當後, 舊任執行委員會方告解散。
5.職位分配 a.執行委員會委員之職位由當選委員互選產生。
6.會議規則 a.執行委員會每年最少開會二次。 當主席及內務副主席皆缺席時,則由外務副主席代行主持。若三者均缺席,則作流會。
丙.特別會員大會 主席應於接到請求書後二十一天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惟討論及決議事項只限於請求書上所列各點。 |
(七)財政 |
1. 各校友須繳交入會費。 提支時須由主席或財政及指定顧問共二人簽署,並加上本會印鑑方能生效。 校方有權接受及使用所撥的款項。 |
(八)核數 |
由執行委員會推選一位義務普通會員,於每年財政年度終結時,核算本會全年收支帳項。 |
(九)校友校董選舉 |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本會在港澳信義會小學法團校董會認可及委託下,可執行「校友校董選舉」之事宜,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程序及規定須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下選出校友校董。 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之規定詳見附則。 |
(十)修章及解散 |
1.本會會章若有任何修改,須經執行委員會三分之二人數議決通過。有關會員大會之舉行日期及已修訂之會章項目, 由執行委員會主席以書面通知所有會員。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出席人數議決通過,新修訂之會章即自動生效。 會款如有盈餘,概撥贈予港澳信義會小學,作為學生之福利金。 |
(十一) 附則 |
1.本會會章之訂定及修改,均由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決議通過,始能生效。 |
(十二)會章之詮釋 |
倘會章有任何部份之意義不明確,執行委員會有權加以詮釋,以便有效地處理本會事務。 |
根據《2004年教育(修訂)條例》,本會在港澳信義會小學法團校董會認可及委託下,可執行「校友校董選舉」之事宜,有關「校友校董選舉」的程序及規定須在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原則下選出校友校董。下列乃有關「校友校董選舉」之規定。
1. 「校友校董選舉」之規定
1.校友校董空缺數目
Ø一名正式註冊校友校董。
2.任期
Ø一年。
3.選舉主任的產生
Ø可由校友會委派主席或一名執行委員擔任,但選舉主任本身不可以是校友校董選舉的候選人。
1.候選人資格
Ø學校的所有校友都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Ø如出現下列情況,有關校友便不能獲提名為校友校董:
他/她是學校的在職教員;或
他/她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附件一)。
根據條例規定,校董不可在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因此,候選人不可同時參選兩個界別的校董選舉。
2.提名方法
選舉主任在選舉日前最少二十八日發信通知各普通會員有關選舉事宜,包括校友校董空缺數目、提名期限及方法、投票及點票日期等。
所有普通會員皆可出任校友校董。每名普通會員可提名自己或另一名合資格的候選人。
3.提名期限
提名期限為期七天,由執行委員會發出上述郵件日起計算,逾期無效。
4.有關提名的其他重要事項:
Ø如候選人數目相等於或少於空缺數目,則候選人將自動當選。
Ø如只有一個校友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可成功當選校友校董。
Ø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相同最多票,即場進行抽籤來決定當選人。
Ø如沒有人獲提名參選,校友會可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或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重新進行選舉。
5.獲提名的候選人須提供資料
Ø候選人姓名、簡介及個人參選原因和抱負。
Ø候選人須申報沒有觸犯《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常任秘書長可拒絕校董註冊的理由。
1.投票人資格
Ø學校的所有校友均符合資格投票。
Ø學校教師只要是校友,也有權投票。
2.投票方法
Ø以不記名方式進行。每名投票人在選票上選出候選人後,親自放入投票箱。
3.投票日
Ø須與提名截止日期最少相距兩星期。
1.以下情況,選票當作無效:
Ø選票上所投的候選人數目,超逾認可數目;
Ø選票填寫不當;或
Ø選票加上可令人找出投票者身分的符號。
2.點票結果的處理
Ø如只有一個校友校董空缺,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Ø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最多相同票,即場進行抽籤來決定當選人;中籤者將獲提名註冊為校友校董。
1.選舉主任於點票後即場宣佈校友校董選舉結果。
2.若落選的候選人不滿選舉結果,可以提出上訴:
Ø落選的候選人可在選舉結果公布的一星期內,以書面方式向校友會提出上訴,並列明上訴的理由;惟所提出的理由須列明候選人違反本會會章之規定及道德操守(附件二),上訴才會受理。
1.如校友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校友會須以同樣方式在兩個月內進行補選,填補有關的空缺。
規定 |
內容 |
30 |
如常任秘書長覺得有以下情況,可拒絕申請人註冊為某間學校的校董: 申請人每年最少有9個月不在香港居住; 申請人未滿70歲,而他在常任秘書長提出要求後,無法出示有效的醫生證明書,以證明他在健康方面適合執行校董的職能; 申請人在提出以下任何申請時,即- 申請人是《破產條例》(第6章)所指的破產人,或已根據該條例訂立自願安排; |
候選人的提名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已獲提名的候選人退出競選。
3 不得提供利益令任何候選人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4.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參選或不參選。
5.不得案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在獲提名為候選人後退出競選。
6.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人的利益,而不盡最大努力促使其本人當選。
7.不得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8.不得以欺騙手段令任何人參選或不參選,或退出競選。
競選活動
1.不得發表包括(但不限於)候選人的品格、資歷或以往的行為的虛假或具誤導性達關鍵程度的陳述。
2.不得參與任何可能引致批評或指稱不適當的活動,並須遵守選舉的公平原則。
3.不得在任何競選活動中,特別是在競選刊物中聲稱或暗 示獲得任何人士或機構支持,除非已得到該名人士或機構的書面同意。
投票
1.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2.不得提供利益,令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3.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飲料或娛樂的費用,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4.不得提供食物、飲料或娛樂,或償付用於提供該等食物、 飲料或娛樂的費用
,以影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
5.不得向任何人施用或威脅施用武力或脅迫手段,以影響他人的投票決定。
6.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不投票。
7.不得以欺騙手段誘使他人在選舉中投票或不投票予某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