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教會成員及架構

2022-2023年度家長教師會會員
幹事 家長

主席

譚幼偉先生

副主席

張淑虹女士

秘書

黃佳玲女士

司庫衞瑩女士
康樂

周錦秀女士

聯絡

杜雪琴女士

董婉慧女士

委員

陳秀嫻女士

周平女士

 陳如珠女士

 鄧雯女士

鄧麗映女士

杜煥思女士

麥佩儀女士

陳慧珊女士

汪星女士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定名
本會定名為「曾璧山 (崇蘭) 中學家長教師會」
 
二、會址
新界沙田馬鞍山恆光街12號曾璧山 (崇蘭) 中學

三、性質  
本會為非牟利組織,根據本港社團條例註冊

四、宗旨     
(1)加強學校與家長之間的聯繫和合作。
(2)促進學生的品德和福利。
(3)探討有關範疇以內的教育問題,支援學校,共同推展教育。
(4)增進家長與教師及家長與家長間的友誼。

五、會籍及會員的權利與義務

(1) 會籍   
1、名譽會員 - 校董會成員、校監及專業人士
2、學校會員 - 現任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3、家長會員 - 凡在校就讀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在其自願申請後成為會員(以家庭為會員)

(2) 權利
1、家長會員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
2、學校會員則有動議表決和選舉權。
3、名譽會員並無以上權利,但可參與會內各項活動。

(3) 義務

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的決議。會員應於入會後兩星期內繳交會費,首年(以學年計算)為十元。以後每年年費由執委動議,提交會員大會決定。多名子女就讀本校之會員祇須繳交一份會費。會員退會,已繳款項,概不發還。【註:經27-9-2019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此項會章,每位家長均年費100元。】

六、組織
(1)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組織,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
(2)    執行委員會共有17席,其中家長佔10人,校長、副校長和教師共7人。【註﹕經5-10-2013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校長為副主席或由校長委派教師擔任。其他教師方面之委員,由校長舉薦擔任。【註﹕經25-9-2010 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3)    由家長擔任之委員席位中,全由執委會推舉,再經會員大會通過。除當然委員外,各執委之任期俱為一年,並可連任。
(4)    年中如有遺缺,執委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執委之權力。
(5)    執委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可支取任何薪酬。
(6)    執行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
1:      主席一人(由家長出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委會議,領導執委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
2:      副主席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3:      秘書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負責處理及保存一切對內對外文件來往及會議記錄。
4:      司庫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處理一切財務事宜,每年需將財務結算交由執委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5:      聯絡四人(二為家長,二為教師)
負責本會聯絡事宜。
6:      康樂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負責組織及推動一切康樂活動。
7:      委員四人(三人為家長,一人為教師) 【註﹕經5-10-2013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出席會議及協助推行會務。(註:普通委員人數可按每年需要而定)
 

七、會議   
(1)    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如有 20 位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執委會應於兩星期前通知全體    

會員出席「特別會員大會」。執委會如有必要,亦可召開大會。

(2)    週年大會應在每年初盡早舉行,最遲不能延至每年十一月三十日之後。【註:經20-10-2002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3)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會籍總數百分之五或三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其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同方能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再投決定性的一票。

(4)     如週年會員大會及特別大會於開會時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則由主席宣佈流會,並於 21 日內再召開第二次會議。執委會並須於會前十四天以書面通知各會員有關第二次會議之細則。若第二次開會當日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則是日出席之數,即為法定數。【此項會章於4-11-2001第二次會員大會一致通過修訂】

(5)     理事會會議祇限討論議程上所列出有關一般性之教育問題,而不能作為討論政治性事件之公開論壇。

八、財務   
(1)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1、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2、為本會之一切經常性費用。

(2)  司庫負責收集會費,存入本會之指定銀行。支取款項時,支票須經家長主席、家長副主席或司庫、校方副主席、校方秘書或司庫(共四人),其中家長及校方兩方任何一人,共同簽署(共二人),方能生效。【註:經20-10-2002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3)  經全體會員大會議決後,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獎品或其他事項之用。用途由校方安排。

(4)  會員大會將選出一位義務核數員,為本會每年最少核數一次。【註:經20-10-2002召開的會員大會通過修訂。】

(5)  本會如有債務,將在債項產生時,由在任之執委會全體委員負責償還。

(6)  本會解散時,所有盈餘之資產應移交本校作獎學金用途。

九、修章       

會章有任何修改,須於大會上由出席之三份之二人士通過方能生效。若要解散本會,亦應獲大會出席之三分之二人士通過。

十、會員資格之喪失

(1)  凡會員之子弟離開本校,及教師離職時,其普通會員資格隨之喪失。

(2)  任何委員或會員如有觸犯下列事項者,理事會得向其警告或開除其會籍。

1. 作不當行為而有損本會利益和聲譽者;

2. 違反本會會章或決議案者;

3. 不繳交年費者。

十一、生效日期

本會章經會員大會通過於 1995 年 11 月 26 日起正式生效。